|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孤儿保障体系,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更好地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最弱小、最困难的社会群体,也是最需要社会呵护和关爱的群体。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相继出台了孤儿生活、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要求,不断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在祖国的蓝天下快乐成长。 二、认真落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积极拓展孤儿安置渠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积极探索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养育模式。一是强化亲属监护。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三是积极开展家庭寄养。选择抚养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四是依法开展收养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开展弃孤儿童的国内收养,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良好抚育、妥善安置。 (二)着力完善孤儿保障体系 1.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增长机制。在2010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最低养育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各地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基础上,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90元、135元、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2.进一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孤儿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推进孤儿手术康复工作,实施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落实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真正缓解孤儿的医疗困难。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3.努力完善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适龄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在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民教育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他们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