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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在建设领域积极

  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合同能源管理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技术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为用户实施和管理节能项目,通过节能效益收回投资、获得合理利润,并在合同完成后将节能项目无偿交付给用户使用的服务方式。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完善激励扶持政策,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与模式,对拓展建筑节能项目投资渠道、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推动节约型城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组织实施了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涌现出一批节能服务企业。但从总体上看,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与节约型城乡建设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为加快推进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全省建设领域实施100个左右省级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区),培育100个左右重点节能服务企业。通过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建设领域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建筑节能工作由主要靠政府推进转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形成较为集聚的节能服务产业基地和较为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1.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示范试点。在政府和社会投资的大中型公共建设项目(包括行政机关办公楼、高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建筑,旧厂房、旧工业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中,先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示范试点。对综合节能达到20%以上且保持长期稳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2.积极培育建设领域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壮大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大力培育前景广阔、充满活力、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逐步形成规模化的产业集群。

  二、加大对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扶持力度

  (三)实行奖励政策。对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按《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9号)以及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根据国办发〔2010〕25号文件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实施细则,享受税收优惠。

  (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会计事项处理办法按国办发〔2010〕25号文件执行。对列入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财政部门不调减年度用能经费预算(单位用能需求发生变化的除外);因实施节能改造而节约的能源费用,除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外,可用于弥补本单位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其他工作经费支出。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各商业银行拓宽服务领域,创新信贷产品,为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及时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优先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担保。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比照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担保的相关优惠政策,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三、完善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体系

  (七)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基地建设。紧紧围绕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城乡建设实际,通过培育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和重点企业,加快建设节能服务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可复制、能推广的技术和工程项目,推动建设领域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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