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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和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对象

  2010年起,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安置补助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二、培训内容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包括初、中、高级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等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具体时间按照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学时后,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中等职业学历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承训学校(机构)

  由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含高职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专学校)和相应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学校(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任务。

  四、入学程序

  (一)发布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承训学校(机构)招生计划,会同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和承训学校(机构)制定招生简章,于2月底、6月底前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媒体上发布招生信息,确保当年退役士兵了解和知晓相关政策和信息。

  (二)报名入学。

  1.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在退役后次年3月前,转业士官在退役后当年7月前,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参加教育培训,最多可填报3个志愿,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照片等,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对申请人的参训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退回申请,并向其说明理由。

  3.民政部门汇总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并按照承训学校(机构)分类后,将名单分别交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由其与承训学校(机构)进行对接。各承训学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与承训学校(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三)统计汇总数据。

  1.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核实退役士兵实际参训人数,并于5月上旬、9月上旬将《名册》、《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核汇总后于5月底、9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2.各承训学校(机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汇总后,于5月上旬、9月上旬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五、教学培训管理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原则。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区、县(市)组织实施。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可根据户籍所在地学校招生计划,选择培训学校和专业。跨地区选择学校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经市民政部门协调市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后方可报名;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因生源等原因,需要合理调剂(调度)的区、县(市),要做好调剂生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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