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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作为承训学校(机构)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机构)定期评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考核结果安排承训学校(机构)下一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对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简称“双证”,下同)获取率在95%以下的学校(机构),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培训费(学杂费)的15%扣减;对取得“双证”后3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5%的学校(机构),财政部门按取得“双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培训费(学杂费)的15%扣减。对绩效考评好的承训学校(机构),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考评差的学校,给予批评,并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由承训学校(机构)加强教育,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组织有力、措施有效的区、县(市),管理规范、绩效优异的承训学校(机构)以及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可予以通报表彰。 对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规定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农业等部门和警备区政治部另行研究制定。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各区、县(市)民政局、退役士兵学员可从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核准通知书》、《名册》、《汇总表》等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