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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卫联发[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卫联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计生委,市妇幼保健所,市社区办,市健康教育中心:

  近期,我市天气寒冷,甲型h1n1流感病例中,孕产妇病例有增多趋势,为确保孕产妇安全,我局召开了各县(市)区卫生局局长紧急会议,将会议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各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预防救治工作,切实加强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孕产妇保健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及时调度防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一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措施不力的单位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积极应对,科学防范,落实甲型流感的防治措施

  (一)计生、卫生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拟明年怀孕的育龄妇女和孕产妇的家庭成员提前到辖区免疫机构注射甲型流感疫苗。

  (二)每个县(市)区都应设立并公布“孕产妇防治甲型流感”咨询电话,接受孕产妇的咨询;所有助产单位和孕检单位负责把“告知书”发放到每名孕产妇手中。

  (三)各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要求加强对隔离病房的管理,对不适宜转诊的危重孕产妇要就地及时抢救并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

  (四)建议有流感症状的孕产妇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时合理检查诊治。对已经确诊感染甲型流感孕妇要及时合理用药,防止病情恶化。

  (五)鉴于孕产妇的特殊生理状况,行动不便,要切实做到首诊责任制,不能推诿病人。各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要设立孕产妇就诊登记。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六)各县(市)区要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和新闻单位,加大宣传力度,降低孕产妇感染甲型流感的机率。

  (七)从12月7日起实行“孕产妇甲型流感防控每日报告制度”(见附件1)。

  


  三、规范“两个”系统管理,加强高危孕产妇保健工作的指导。

  (一)相关部门对于准备怀孕的妇女建议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全面的身体检查,判断是否适宜怀孕。对于不适宜怀孕的应予以明确建议,申请生育二胎的高龄孕妇(超过35周岁)必须先进行健康评估,符合生育健康条件的才可发放生育指标。

  (二)对于在怀孕期间患有不适宜继续怀孕疾病的妇女应努力劝阻,对于劝阻不成功的应签署告知书,告知继续怀孕可能出现的后果。

  (三)强化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建册率,对流动人口和农民工中的孕产妇一定全部纳入系统管理,不能漏掉一人。

  (四)严格按照国家《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孕产妇提供孕前、孕期、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指导服务;加强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机构及转诊与急救的绿色通道的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面开展对本辖区内的孕产妇的摸底筛查,掌握孕产妇底数,加强系统保健工作。

  


  四、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孕产妇及育龄妇女的防控知识培训。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开展对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如甲型流感的早期诊断及治疗,重症、危重病例识别及治疗、发生暴发疫情时如何做好孕产妇防护和救治、中医药救治甲型流感、甲型h1n1流感发现、诊断、报告、转诊、收治等相关流程以及宣传教育等进行专业辅导和培训,全面提升妇幼保健机构对甲型h1n1流感的综合防控与应急处置能力。

  (二)对孕产妇及育龄妇女还要加强自我防护及孕产妇甲型流感防治知识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帮助群众掌握有关防控知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增强自身抗病能力。如注意室内要经常通风换气,避免和感冒发热病人面对面近距离接触,一旦出现发热或流感样症状应及时到指定的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就诊等。

  

  附件:1.长春市孕产妇甲型流感防控日报表

  2.长春市育龄妇女甲型流感防控月报表

  3.甲型h1n1流感期间孕产妇防控咨询电话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1:

  长春市孕产妇甲型流感防控日报表

  

  填表单位:   县(市)区卫生局填表日期: 年  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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