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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运营经费补贴。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在院老人实际入住人数、实际在院天数,按照每人每天1.4元的标准,给予养老福利机构运营经费补贴。 (3)特困供养补贴。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特困供养补贴。经区(县)民政部门确认供养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后,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特困供养补贴,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7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养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4)补贴申请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资金资助:持有《乌鲁木齐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书》和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开业满6个月以上的;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95%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养老服务管理运营工作正常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年度验审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验审手续的;财务帐目混乱,不按规定要求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不到95%,或一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违反《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5)申报审批程序。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给予补贴的,民政部门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监督与处罚。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非法养老福利机构的打击力度,保护合法老年公寓的权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合查处。对在养老福利机构申办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专项经费,按1:1配比出资,为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特困救助、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购买服务。随着市、区(县)财力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2.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家庭困难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分别给予不同的养老服务补贴。享有补贴的困难老人,如入住养老福利机构,其享有的补贴可在养老福利机构使用。 3.对公益性公司招用的养老服务人员,符合养老福利机构用工补贴条件的,同等享受养老福利机构用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4.对新建、符合标准的示范型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 5.乌昌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为市民政部门拨付一定数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对象的评估、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等支出。区(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民政、老龄等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