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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严格养老服务业的社会福利机构行业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组织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养老福利机构。 (三)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由民政部门依法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年检年审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其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项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或非营利性福利机构变更性质、用途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公办养老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城乡特困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可以利用空余的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也可以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时,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特困老年人等供养服务质量。同时,要积极探索养老福利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内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以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各区(县)要加大投入,积极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为安置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 此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在此意见发布前有关养老服务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意见有冲突之处,以此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