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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3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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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队伍。

  鼓励服务方式多样化,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尽可能整合资源,不拘形式进行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可采取竞标方式,由专门的非营利机构、家政公司、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老年公寓或托老站)、医院、公益性劳动派遣组织或进行社工招募等提供服务。提倡社区党员干部、爱心居民和辖区内学校的学生等志愿者提供为老服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工作人员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和家政等服务。

  


  四、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是政府对补贴对象购买以生活照顾、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为重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款项中解决,市、区(县)各负担50%。

  (二)补贴标准。

  对无偿服务的对象,每户每月补贴200元;对低偿服务的对象,每户每月补贴100元。补贴一般以居家养老服务券形式支付补贴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券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组织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当月有效,过期未用作废。

  (三)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区(县)民政局发放服务记录本,根据服务本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由区(县)民政局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每季度向承办部门拨付补助资金。本季度内没有用完补助资金额度的,可延续到下季度使用并从下季度预算中核减。各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本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各区(县)所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每半年一次拨付给各区(县)民政局。社区居家养老补助发放的具体形式,各区(县)可依据本区实际情况自定。

  (四)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收缴。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我市低保对象保障人数,以当年12月份我市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人数为下年度经费测算基数,并编制每年的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上报的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计划,经审核后,按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的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拨付到位。

  (五)资金的检查监督。

  社区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后汇总,报区(县)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市、区(县)民政局将会同财政部门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谎报、瞒报、不据实上报的,除追回不实资金外,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在目标考核中扣去相应的分值,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季度末和年度末,各区(县)民政局应及时将居家养老经费使用情况报市民政局。

  (六)建立服务工作机制。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初始阶段,为推动此项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在各区(县)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区(县)可规定时间段,在无偿、低偿服务对象补贴标准基础上进行额外补贴;各区(县)要积极筹措资金,通过为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发放超工时补贴等方式,提高服务从业人员待遇,稳定服务队伍,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发展。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在无偿、低偿服务基础上,积极开展有偿服务,进行市场化运作,努力拓宽服务面,为社区更多的老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做到以有偿服务收入弥补无偿低偿服务的经费不足,使之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各区(县)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提高。居家养老服务可同时享受《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乌政办〔2009〕325号)、《乌鲁木齐市关于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乌政办〔2007〕324号)等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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