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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

  (洛政〔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洛发〔2009〕16号)文件规定,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必须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

  

  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消防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业务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各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明确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和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可以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新格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有效推动,确保我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确责任,全面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定期组织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政策措施,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要给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部门赋予足够的人、财、物、资源支配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切实保障本辖区各行业职能部门及执法队伍建设的人员、经费、装备等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地区消防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负责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本地区火灾事故控制指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检查考评等工作,协调解决本地消防安全监管部门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政府报告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抓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坚持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消防安全大检查,协调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负责抓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消防安全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对发现的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明确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监管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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