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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1-30
【实施时间】 2011-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19号 2011年1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区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形成和规范全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以建立反映环境资源稀缺性和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减排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通过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市场,逐步完善排污权有偿取得及交易制度。

  二、试点原则

  (一)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 坚持国家指导,结合自治区实际、努力创新的原则。

  (三) 坚持稳步推进,逐步扩大污染物交易种类的原则。

  (四)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三、试点范围和主要污染物种类

  (一) 试点范围。自治区境内的所有排污单位,环保部和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排污单位。

  (二) 主要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四、配套政策、制度和监督管理

  自治区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实施方案,从自治区层面指导和规范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并加强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和交易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各排污单位的依法监管。负责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查,对申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行审核。

  (二) 财政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收入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 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四)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五、排污权有偿取得、储备和交易

  (一) 排污单位必须有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方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

  1. 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排污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有偿购买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2. 现有排污单位和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但未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其排污量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控制内的排污量。

  3. 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待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时,有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和控制内的排污量。

  (二) 排污权交易必须以满足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排污权出售方和购买方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权指标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方具备交易资格。

  (三) 对在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或流域,环境污染重点整治区域,限批区域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实行限制性交易。

  (四) 排污单位因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超标排放等原因被关停、取缔,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进行收储。

  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权后,实际运行出现节余指标,超过规定时限(另行规定)没有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以不高于其购买价回购收储。

  (五) 交易必须在政府确定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权交易原则采取平台上交易的办法,可采取竞拍、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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