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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年底至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精神全面做好年底至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7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222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今年省局对全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发现个别地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漏洞、死角和薄弱环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当前,烟花爆竹进入经营旺季,也是经营批发企业进货、储存的高峰期,个别企业为了追求效益而出现超量储存、违规存放等问题,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元旦和春节将至,安全监管工作已到关键时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监督检查的力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针对当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有效的工作措施并严格落实,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严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准入关。提高经营许可门槛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措施。一是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二是实施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的企业,经审查考评达标,安全评价报告到期可以不再进行安全评价,可以延续发放安全许可证;三是未开展标准化、开展标准化尚未申请考评或经考评未达标的企业,安全评价超过二年,需重新进行评价合格后,发放安全许可证;四是严格审批烟花爆竹固定和季节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从合法企业进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指定零售单位到指定批发企业进货或指定批发企业代理发放零售安全许可申请表,严格行政许可制度,严禁利用许可证的发放与销售产品挂钩,这种违纪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五是未取得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三、规范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元旦前夕至次年元宵节,这一时期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非常时段,规范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是保证安全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的有效办法。一是要按照国家《条例》、《7号令》的规定和省局《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安监管危化字[2008]33号)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规范布设、距离安全、储存限量”的原则,做好经营网点布设工作,严格控制网点数量;二是严禁设立集中的销售市场或销售一条街,工作重点是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烟花爆竹经营问题;三是加强对固定和季节性零售网点产品存储数量的管理,各市(州)要结合销售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网点产品存储数量,严禁超量存储。

  

  


  四、严格检查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企业防止事故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也是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可有效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产品流向登记检查,要作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检查企业执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情况,严格采购流向登记制度,发现未按要求建立采购流向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积极引导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请在“中国烟花爆竹安全网”下载)要求,认真落实完善产品流向登记工作。要结合省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1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企业不得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和非法、伪劣产品,彻底杜绝违规使用氯酸钾制造烟花爆竹产品和经营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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