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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有无自有住房和5年内是否转让住房等住房状况的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准购资格,签发准购证明,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应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准购资格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自准予登记、签发准购证明之日起计算,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项目建设布局、建设进度、申请人数量等因素,分期分阶段组织公开销售。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条件的可实行预售。预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证。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具备销售价格、预售许可、楼号室号等销售条件后,经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发布销售公告。公告要说明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名称、楼号、套数、基准价格、销售对象范围、报名地点和报名时间等。同时,要在项目所在地公布小区规划布局、公用设施位置、户型面积、楼层浮动比例、储藏室等附属面积的销售价格、预售交款数额、预定交房时间等。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向取得准购资格的市区居民出售。环翠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向取得准购资格的本辖区居民出售。经环翠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同意,也可向取得准购资格的区外居民销售。居民属地的界定以户籍为准。 第十六条 取得准购资格的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购房项目,持准购证明到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准购证明交开发建设单位保管。 报名结束后,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报名名单,组织实施公开摇号以确定购房人和选房顺序。 公开摇号时,应有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工会、购房人、新闻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现场监督,并办理公证。公开摇号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通过公开摇号确定的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中号顺序要在销售现场和网站公布;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号名单和中号顺序,定时定点分批组织选房。选房后,双方应签订购房(预售)合同,并就遵守前期物业服务临时管理规约签署书面承诺,交纳购房款和预收、代收的费用。 第十八条 确定购房人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准购证明和销售明细表报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未中号或中号后放弃的,准购证明退还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可继续持准购证明报名购房。 第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一次性付款,也可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购房款不足时,可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作抵押申请贷款;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字样。房屋所有权证还应注明“有限产权”和购买时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应纳入住房档案管理。 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随之停止。 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还产权单位。 准购资格有效期内购买其他住房的,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失效。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受理未取得准购资格人员的购房报名,不得将未办理报名手续的申请人纳入公开摇号范围,不得向未取得准购资格、未参加公开摇号的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幢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