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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09]13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46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民银行金昌市中心支行关于推广金昌市公用事业定期代收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强化协调配合,规范公用事业定期代收业务收付款方式。各公用事业单位要从提升工作效能、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要求出发,积极主动组织完成与付费单位扣款协议(合同)的签订工作,为业务顺利推广打好基础。各付费单位要立足大局,积极配合收费单位完成扣款协议(合同)签订和定期付款工作。

  (三)坚持建管并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工作质量与效率。各主办银行要抓紧实施内部系统建设与改造,尽快完成银企业务处理系统对接,实现与公用事业单位业务数据传递的联机处理,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同时,要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服务等方式,积极指导收费单位财会人员正确制作协议扣款文本,为顺利扣款提供保证。各付款银行要加强与上级行的衔接,尽快建立协议数据库,确保公用事业代收业务顺利实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至上,合理定价”的原则,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计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人民银行要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同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公用事业定期代收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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