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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接上页]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

  

  (二)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

  

  (三)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第十五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一)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四)获得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者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一级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为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后授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并颁发证书: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丰富的设计、制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艺术造诣;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或者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工艺美术名艺人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省评审委员会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并推荐。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九条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等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发掘;

  

  (五)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二十条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可以使用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者假冒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

  

  第二十二条  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可以在其作品及其说明上使用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称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称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基地,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工艺美术重点产区的院校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联合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列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收藏展示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传统工艺美术的专利、商标注册或者版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提供创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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