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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并为其到艺术院校讲学、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二)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授技艺创造便利条件,对从事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承技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授艺补贴。 (三)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工艺美术大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生活、医疗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开发和园区建设、建立研发机构、开拓市场、培养人才以及保护、发掘、抢救濒危失传的品种与技艺等。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品骗取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或者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认定的,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撤销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标志,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取消其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者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非法采伐、占用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的,由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二)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工艺美术名艺人评审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