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实施农业综合执法能力提升工程,为工作环境良好、工作成效明显的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专用设备,组织开展以办案技能和信息化监管能力为重点的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活动。各地要积极强化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保障工作,加大农业综合执法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力度,提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快速反应、精准查处和规范执法能力。 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执法网络运行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重心下移,强化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日常执法事务中的主体作用,完善案件查处、报告、协查、指导、督办机制,努力实现农资打假工作的全面覆盖、有效管控、责任落实、管理长效的工作局面。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农资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 进一步健全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听证、送达、监督以及考试考核与检验检测检疫等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加强政策指导、现场检查和实地审核工作,提升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行政许可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和农资市场实际情况,积极配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数量和布局的统筹规划,引导农资市场主体发展连锁化、集约化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资统购统配活动。 深入推进查处农资产品无证经营工作,开展持证生产、经营单位复核工作,清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性检查工作,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农资行为。 (二)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活动 以农资集散地、农资批发企业、农村农资零售门店、农机经销点以及规模种养单位为重点,针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生产经营档案是否依法建立健全等内容,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三)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查活动 针对用量大、有明显质量嫌疑、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以农资生产、批发企业为重点,开展农药、兽药和肥料产品质量执法抽查600批次。要在产品质量执法抽查活动中做好产品确认,打击假冒行为,规范流通秩序。抽检结果要依法公开,及时预警提示。经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和没收,阻击假劣产品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农药质量抽查要安排在农药集散地,以及粮食主产县和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等优势园艺产业县的乡村农药门店,重点抽查水稻和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等优势园艺作物常用农药品种。 肥料质量抽查要安排在粮食主产县,重点抽查复混肥和有机肥。 兽药质量抽查要安排在优势畜牧产业县和兽药集散地,重点抽查生猪、水产和奶牛常用兽药。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600批次由省种子总站负责组织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抽检200批次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要做好农药、兽药和肥料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将本地区抽查的样品及抽样记录单、委托书(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项目)、送检样品汇总表报送省农业执法总队(全年送样时间截止10月20日),并督促抽样单位依法及时查处抽查发现的非法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方案下达质量抽查计划的基础上,自筹经费开展针对乡村农资经营门店的质量抽检活动,努力提高质量抽查频次和覆盖面。 (四)开展坑农害农案件查处工作 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和农资投诉案件处理机制,畅通农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依法解决问题,快速处理农资投诉案件。加大对农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顿力度,对于情节恶劣、影响范围大、给农民权益或农业产业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予以严厉查处,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确保农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履行农资打假职责,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各级农资打假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及农业部门内部的农资打假领导小组等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农资打假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农资执法检查、质量抽查和办案经费,保障农业执法专用车辆。加大督查力度,围绕农业部和我厅的部署要求,深入基层检查贯彻落实情况,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组织领导有力、职责履行到位、工作成效明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