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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4
【实施时间】 2011-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掌握和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疫源分布和流行规律,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消除疫情隐患,发布预警预报,科学开展防控工作,按照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抗体监测与病原学监测、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

  

  1.市农委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及时汇总分析全市监测数据,并重点开展全市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

  

  2.嘉定、松江两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3.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本方案的要求,负责各自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三)重点工作安排

  

  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在奉贤区、浦东新区各设立1个乡镇作为禽类定点监测点,在金山区、嘉定区各设立1个乡镇作为猪群定点监测点,在浦东新区、崇明县各设立1个乡镇作为反刍动物定点监测点,每月开展一次直接采样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点设置情况需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2.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子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工作(必须符合生物安全条件),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每季度组织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业实验室召开一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的总结分析评估会议,总结监测工作,分析疫情形势,研究监测对策,提出政策建议。

  

  (四)监测结果报告

  

  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市级定点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全市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全市动物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1-7日报送动物疫病监测月报,8-14日报送动物疫情月报。每季度报送一次本市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总结分析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2.嘉定、松江两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在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分别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监测结果处理

  

  1.监测中发现群体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2.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根据病种特点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对扑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相关区域内的猪等。重点对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养禽专业户、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以及与外省相邻地区的禽类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月度常规监测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全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分别在5月底前和11月底前完成。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分工和数量

  

  (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祖代以上种禽场、市级活禽批发市场、固定监测点及猪场的血清学监测和所有样品的病原学检测。

  

  祖代以上种禽场以存栏量的0.5%的比例采集样品,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40份,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场不少于20份;采集10个猪场的猪血清和鼻腔拭子样品,每场各不少于20份;采集市级活鸡批发市场血清和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个市场每次各不少于20份;采集野鸟新鲜粪便,总量不少于100份。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根据实际情况采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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