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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研究基层工商部门执法能力和条件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175号)要求,确保我市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任务按时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工商部门执法能力和条件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关心和支持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努力为工商部门提高服务发展能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在推动福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充分履职创造有利条件。认真开展好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的建设,力争在三年内完成全市14个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努力为群众、企业、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环境,为工商部门提高服务和执法能力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我市列入此次全省规划的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有14个。其中,县级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5个,分别是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工商局;基层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9个,分别是:晋安区新店工商所、福清市玉融工商所,闽侯县南通工商所,连江县马鼻工商所、闽清县坂东工商所、永泰县樟城工商所以及长乐市营前、潭头、机场工商所。计划从2011年至2013年,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

  

  (一)2011年建设任务。2011年完成福清市玉融工商所、连江县马鼻工商所、永泰县樟城工商所、闽侯县南通工商所、闽清县坂东工商所和长乐市营前、机场、潭头工商所8个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

  

  (二)2012年建设任务。完成福清市工商局、长乐市工商局、罗源县工商局和晋安区新店工商所等4个建设项目。

  

  (三)2013年建设任务。完成闽侯县工商局、连江县工商局建设任务。

  

  上述有建设项目的县(市)区政府应抓紧开展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尽早动工,加快进度,力争提请完成有关建设任务。

  

  三、建设项目标准

  

  (一)立项审批

  

  全市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1、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9个)的立项审批。由福州市工商局汇总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经省工商局报省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建设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按省发改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

  

  2、县级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5个)的立项审批。按省发改委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定和程序,由承担建设任务的工商局报经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土地部门预审意见、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和资金拼盘、可研报告文本等)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后,报福州市工商局,由福州市工商局报经省工商局报省发改委审批建设项目立项。

  

  3、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根据当地规划要求、经济发展需要或工商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在资金保证的前期下,可适当放宽项目建筑面积。其中,9个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增加面积部分,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的建设标准审批立项。5个县级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增加面积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另行办理有关立项手续,与省发改委审批立项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合并建设。

  

  (二)资金筹措

  

  建设资金由省级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安排筹措解决。

  

  1、按省发改委统一标准审批的14个基层工商部门综合服务场所建设投资总额6054万元。除省级资金补助外,地方配套的1795.20万元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安排到位。其中:

  

  (1)福清市财政配套348.10万元(福清市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1047万元,其中,地方承担30%计314.10万元;玉融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113万元,其中,地方承担30%计34万元);

  

  (2)长乐市财政配套402.60万元(长乐市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1002万元,其中,地方承担30%计300.60万元;营前、机场、潭头等3个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339万元,其中,地方承担30%计102万元);

  

  (3)罗源县财政承担285.80万元(罗源县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952.50万元,其中,地方承担30%计285.80万元);

  

  (4)闽侯县财政承担344.10万元(闽侯县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1033.50万元,其中,地方承担30%计310.10万元;南通工商所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投资额113万元,其中,地方承担30%计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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