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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09]9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9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二、申报和竞聘条件

  5、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已设置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申报竞聘。

  6、现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两类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学术荣誉类条件: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6)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7)“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8)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9)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0)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1)文化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奖项类条件: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5)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名)。

  7、现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2年,并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或现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并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者;或现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并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者,可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奖项类条件: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国家文化艺术类一级学会(协会)的美术、设计、音乐、舞蹈、戏剧、影视作品一等奖2项及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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