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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依据《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负责查处在市区街巷、广场流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十)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餐饮、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非煤矿山、土木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应当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等须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经济委员会 依法对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成品油生产、农药生产、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出租汽车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农牧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 (十九)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鉴于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农村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村民委员会要把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纳入管理工作之中,每年6月和12月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如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等)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