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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26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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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或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逐级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认真协调查处取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努力消除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配合,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 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协同配合查处取缔工作,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加强宣传,增强法制观念。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经营意识,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推进银川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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