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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9]10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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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断强化为农牧民服务功能

  (十一)用新机制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组织、联合、引导农牧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合作社,重点建设流通型专业合作社。按照“一村一品、一社一业”的要求,广泛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从实际出发,发展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构建面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培育大型涉农龙头企业,增强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大型涉农牧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开展名、优、特农畜产品经营业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十三)积极创办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改善消费环境,提高农牧民的生活质量。实施“一社两店入嘎查村服务工程”,做到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经过几年的努力,以加盟发展为主要措施,实现在大部分嘎查村设立综合服务合作社,社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突出搞好经济服务。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创办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利用嘎查村级行政组织的政治学习、文化娱乐、体育卫生、科技服务等各种活动场所,统一整合,配套建设,使乡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十四)加强涉农行业协会建设,维护企业和农牧户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农牧民经纪人协会、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各类农畜产品专业协会,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工作,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的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牧民经纪人、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

  (十五)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完善利益连结机制。组织农牧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与龙头企业的对接。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设立风险基金,签订产销合同,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实行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牧户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利益连结机制,实现农畜产品有组织、规模化、顺畅有序的流通。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六)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到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

  (十七)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已享受到中央财政补贴,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要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另行制定。各盟市、旗县也要逐级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乡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等享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继续执行并逐步完善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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