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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财政、税务部门要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精神,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开展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价格认定工作,坚决堵塞售房过程中“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作用。 六、严肃信贷纪律,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中长期贷款。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二套住房的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要根据省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可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甘肃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七、严格住房用地管理,确保土地供应 各市州要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切实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对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没有完全落实的地区,要停止房地产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的约束性条件,重点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等条款。 要进一步完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方式,推行新建住房“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各市州要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效率、销售利润率、建筑质量等级、环保节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制定综合评标办法,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所占比例作为评标的重要条件。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 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凡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八、加大市场交易监管力度,规范商品房销售 各地要加强商品住房的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制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向当地政府建设、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类住房销售(预售)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房地产企业已建成的商品住房,销售面积达不到80%的,不得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各市州政府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违规出售企业自留房屋等行为,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产权房转让、出售等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产权、价格评估、交易程序的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