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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2-21
【实施时间】 2011-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1〕1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1年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交给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738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736件。为认真做好2011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形式,也是畅通民主渠道、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两转两提”(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对省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前须报分管副省长审定。

  

  二、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注重求实求效,保证办理工作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责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等,健全承办工作网络,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召开座谈会、登门拜访、专题调研以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准确掌握建议、提案的意图,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把解决问题、取得实效、保证质量作为主导思想贯穿办理工作始终,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在建议、提案办复后,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逐项抓好落实。

  

  三、强化协作意识和时效观念,共同及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对涉及多个单位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予答复。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及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省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规范答复文件格式,准确标注办理结果,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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