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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注[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6-30
【实施时间】 201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注[201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工作,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工作安排,现就处方药与非处方转换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原则和要求,国家局组织遴选并公布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也可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建议,组织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转换评价。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和《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见附件)提出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申请或建议,相关资料直接报送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

  

  三、国家局药品评价中心依据相关技术原则和要求组织开展技术评价,通过技术评价并拟予转换的品种,将在药品评价中心网站(www.cdr.gov.cn)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四、国家局根据药品评价中心技术评价意见,审核公布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药品名单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五、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局公布的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范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经核准后使用。

  

  六、国家局将进一步研究“双跨”品种的管理模式,待明确后,再开展“双跨”品种转换的相关工作。附件: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要求

  


  为指导申请人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准备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资料,提出以下意见:

  

  一、综合要求

  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属药品上市后评价范畴,以回顾性研究为主,故在开展本项工作中应对品种相关研究资料进行全面回顾和分析。文献检索范围应包括国内外主要医药学文献及期刊,并保证相关文献均纳入综述中,主要文献资料应附文献全文,所报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中文译文。如相关文献较多可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光盘)。

  2.申报资料项目1、3、4须提供电子文档。

  3.引用的公开文献应说明文献来源;非公开文献应注明研究机构、研究时间,并应有研究机构的证明(如公章等,复印有效)。

  4.中药一类、化药一类品种必须提供的资料中,如无相关研究资料,应予以说明,并说明可不开展此项研究的理由;如未检索到相关文献,应予以说明,并说明文献检索范围。

  5.资料要求中所要求提供的综述资料是指申请人针对此次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相关资料的综述,不应只提供综述性文献。

  6.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复)印并装订。

  

  二、各项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

  申请类别应严格按《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所规定的类别填报。有毒中药材名称可参照《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中所列毒性药材名单。

  2.申报资料目录

  应包括所有项目中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名称和文件页数。如“证明性文件”项中的各证明文件名称、“药品制剂及药材、辅料的法定质量标准”项中的各成份标准名称、“毒理研究资料”项中的综述及试验资料名称、文献名称等。

  3.申报说明

  (1)研发情况中应包括如本品研制时间、机构,所开展的主要研究项目,本品上市时间,原研品上市时间、原研机构,以及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的变更情况等;

  (2)生产、销售情况中应包括:大约有多少企业生产、每年销售数量、使用人次估算等;

  (3)安全性、有效性综述应为“毒理研究资料、不良反应(事件)研究资料、药效学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项目中综述内容的结论性内容综述;

  (4)文献检索范围中应说明全部申报资料检索了多大范围内的文献,如检索的数据库名称、检索策略、检索时间范围等,并承诺未隐匿安全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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