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接上页]
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

  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第十八条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十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