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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接上页]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适任证书》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因违反本规则或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但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资格: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船舶”,是指符合内河船舶建造规范,仅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二)“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三)“驾驶部职务”,是指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

  (四)“轮机部职务”,是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

  第三十一条  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后,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育机构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毕业生如果符合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具备本规则附件所规定相应的船舶水上服务资历,持有船员服务簿,并通过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内河船舶三副、驾驶员或者三管轮、轮机员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1日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

  

  附件:

  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

  

  驾驶部职务

  

  

职务类别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驾驶员

驾驶类毕业生申请初级职务证书

一类

持有一类大副或者二类船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持有一类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持有二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36个月。

持有一类三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持有二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在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或50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24个月,或者持有二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

在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或50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二类

持有二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36个月,或者持有三类船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48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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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或15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12个月,或者持有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

在3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或150千瓦及以上内河拖轮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三类

持有三类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

--

--

在任意内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在任意内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轮机部职务

  

  

职务类别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轮机员

轮机类毕业生申请初级职务
证书

一类

持有一类大管轮或者二类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持有一类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持有二类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36个月。

持有一类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持有二类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24个月。

在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24个月,或者持有二类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

在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二类

持有二类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36个月,或者持有三类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48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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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0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12个月,或者持有三类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

在150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三类

持有三类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

--

--

--

在任意内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在任意内河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6个月。



  

  备注:1.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包括内河船舶船员在内河船舶上实际任职时间和参加适任培训、特殊培训的时间,但参加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的时间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

  2.内河船舶船员安全记录不良者,其水上服务资历从其负有大事故及以上等级直接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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