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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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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在保管、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电影艺术档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电影艺术档案发生超额损伤的;

  (二)损毁、丢失和擅自销毁电影艺术档案的;

  (三)利用电影艺术档案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未经批准利用电影艺术档案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逾期未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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