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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8
【实施时间】 2011-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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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示范项目奖励制度。按照省地节能环保质优的标准,各设区市每年至少要建设2至3个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各县(市)每年至少建设1至2个示范项目。经验收,评出省级示范项目,并给予奖励。

  

  六、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准入机制。市、县(市)政府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强租售管理。试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市、县(市)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进。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各市、县(市)要制定相关配套规范的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底前完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平台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部门应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理申请两个月内须提供保障,并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购置或租赁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七、认真组织实施

  

  (一)确保按要求开工。市、县(市)政府要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4月15日前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的审批,8月底前要全部开工。每年年底前,上两年度建设项目要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上一年度建设项目要实现主体封顶。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力争提前。

  

  (二)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级负总责,市、县(市)抓落实。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督导省属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及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全过程介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各设区市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职责,做好分工、协调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督导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旬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及表彰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市、县(市),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市、县(市),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每年年底对住房保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时开工、工作进展慢的地方降低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各设区市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工作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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