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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9]22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者;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者;

  (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六)对水源水质、水量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规定,水质、水量、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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