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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9]14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南昌市2009年冬季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南昌市2009年冬季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南昌市2009年冬季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南昌市2009年冬季瘦肉精等家畜

  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今年春季,我市开展了大规模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为继续深入做好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确保2009年冬季特别是2010年元旦、春节(两节)及“两会”期间肉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2月7日-2010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冬季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猛药治顽症、铁腕整市场”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重拳出击,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规范引导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管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产销联防、部门联动、城乡联控”的长效监管机制,达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目的,彻底遏制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非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目标

  

  举全市之力,集中时间,采取大规模、全方位、多环节、拉网式排查,严惩一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不法分子,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全市生猪养殖和交易环节中瘦肉精监测合格率在99%以上;严禁定点屠宰厂(点)屠宰含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生猪;完善生猪交易市场、猪肉加工和流通及餐饮等环节的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大检测和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各个环节的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重点

  

  以生猪养殖、定点屠宰和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行为。重点是:

  

  (一)南昌佛塔生猪交易批发市场。所有进场的本省生猪必须具有填写规范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佩带耳标,外省生猪必须具有填写规范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并佩带耳标;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耳标的生猪禁止进场交易。

  

  (二)县级以上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所有进场的生猪必须产地检疫证、耳标、运输消毒证三证齐全,对没有产地检疫证和耳标的生猪不得补检。坚持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日常检测,检出瘦肉精阳性生猪及同群猪禁止上线屠宰。

  

  (三)全市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

  

  (四)各类学校、机关公共食堂及宾馆酒店等餐饮行业单位。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

  

  


  四、职责措施

  

  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一)加强溯源管理

  

  主要是抓好养殖环节的产地检疫和生猪耳标佩带工作,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查证验物工作,市场、餐饮环节的索证、索票、备案登记工作。

  

  农业(畜牧)部门: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工作,接到养殖场(户)的产地检疫申报后,要及时派检疫员到场(户)检疫,检疫合格并已佩带耳标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填写规范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所有进入生猪批发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猪,按农业部《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检疫员出具填写规范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

  

  商贸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做好购销登记台帐,按要求出具填写规范的《肉品上市凭证》,配合农业(畜牧)部门做好查证验物、检疫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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