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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为巩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取得的成果,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函[2009]184号)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办函[2009]9号)文件要求,在继续执行市政府晋市政发[2004]16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对各县(市、区)实行“统收统支”。 二、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县(市、区)属单位的工伤保险业务。 三、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行“六统一”。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和农民工以及编制外用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使用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有关规定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适用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下发各县(市、区)施行。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要报市级经办机构核批。经审核批准后按照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负责征缴业务、登记用人单位缴费台帐,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和财务账户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各县(市、区)取消原来开设的收入户、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开设、管理和核算,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执行。 基金收入的流转顺序是参保单位、市级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的流转顺序是市级财政专户、市级支出户、各县(市、区)支出户。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核算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及银行利息,该账户只允许向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开设此账户。“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收入及银行利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