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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9]13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县(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核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宣传科研费等。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核算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拨入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相关项目及银行利息。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同时请拨当月应支工伤保险待遇;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审核下拨当月应支工伤保险待遇;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拨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长期待遇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全市工伤保险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全市工伤职工待遇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待遇支付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初审待遇时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六)统一信息网络管理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积极完善基础设备,做好联网数据准备工作,要适应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对数据精细分析管理的需要,从采集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伤职工的基本信息和工伤认定信息、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等基础工作做起,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以此全面支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数据的共享。建立起从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做到软件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全市要按照“六统一”的要求,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管理服务。

  

  


  四、核实基金余额及票据管理。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办法施行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进行认真核实,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表》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负责监督将本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额缴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各县(市、区)原已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征缴票据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领、核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核销。全市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统一加盖“晋城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基金财务专用章”。

  

  


  五、严格预算管理,建立奖惩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是当地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经办机构是当地工伤保险的具体责任人。

  

  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市对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和格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入预算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制定工伤保险费月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加强征缴,确保收入任务完成;按照基金支出项目和标准支付各项待遇;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对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和市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县(市、区)未完成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包括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市级人民政府将按照当年基金征缴预算收入增长额的一定比例,依据相关规定安排奖励经费,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当年基金征缴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对完成收入预算,严格控制基金支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六、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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