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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粤府〔201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和谐稳定。2004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推动和努力下,全省共完成了农村15万户处于贫困线以下的贫困农户危房改造任务,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果。但根据各地的全面核查统计,目前全省仍有5415万户农村低收入家庭存在住房困难问题。为进一步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我省“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工作,作为全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称“双到”)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用5年左右时间将全省农村54.15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改造建设成为安全、经济、适用、卫生的安居房,让这部分低收入农户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其中,2012年年底前,完成列入“双到”工作范围的3409条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与名镇名村建设工程相结合,优先选择群众意愿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较高、危房较集中的贫困村或老区村庄,实施整村改造,力争每年建成一批具有岭南特色、生态宜居的示范村。

  

  二、实施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实施对象。本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09〕1号)的要求上报,并经省扶贫办核查确认的全省54.15万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二)补助标准。省财政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共安排54.15亿元专项资金,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各有关市县两级财政合计要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户,市县两级补助资金可由各有关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有关村庄公共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建设。

  

  三、多渠道筹集住房改造建设资金

  

  各地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资金。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住房改造建设的主体,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组织互助小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针对低收入农户资金筹措能力普遍较低的问题,各地要因地制宜,指导有改造建设任务的村逐步建立村级互助金,通过村民互助的形式为村民暂借建房资金。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改房建房的贷款支持,积极开展住房改造建设小额贷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积极筹集资金为农户住房改造建设小额贷款提供贴息。要依托“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等平台,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完善农村住房保障建设,按照农户自愿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逐步将全省农民住房纳入政策性保险保障范畴。对列入扶贫开发“双到”范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帮扶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双到”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单位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帮助低收入农户筹措改房建房资金,做好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贫困村做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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