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3-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社局责令改正或由市医保中心按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处理;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本办法规定以外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伪造病历资料、医学证明、医疗费收据,骗报医疗费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五)在医疗服务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保障水平,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附件:

  

  1.《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育备案表》 (略)

  

  2.《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略)

  

  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略)

  

  4.《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