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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社局责令改正或由市医保中心按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处理;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本办法规定以外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伪造病历资料、医学证明、医疗费收据,骗报医疗费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四)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五)在医疗服务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保障水平,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附件: 1.《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育备案表》 (略) 2.《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略) 3.《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略) 4.《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