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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杭卫办[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半年杭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2)取样时,先用酒精灯将水龙头灼烧消毒,然后把水龙头完全打开,放水5~10min后再取水样,样品均匀分装于3个容积为500ml的、经高温灭菌消毒、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封样送达检测机构。

  8、盒饭

  (1)样品应在各餐饮单位的厨房或仓库中随机抽取。

  (2)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同加工时间为同一批次),随机抽取6个包装,采用无菌取样方式,将6个包装样品均匀分装于6个无菌取样袋中密封。

  (3)应保证该样品在低温(0~4℃)环境下运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封样送达检测机构。

  9、生食腌制水产品

  (1)生食水产品限制在以活的泥螺、河蟹、螃蟹、河虾、贝壳类和新鲜的海蟹为原料,采用食盐盐渍或白酒、黄酒浸泡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腌制水产品。

  (2)餐饮单位的厨房或仓库中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同生产单位、同类型等级、同生产日期为同一批次).

  (3)预包装产品随机抽取3个包装,总量不少于600g,2个包装作为检样,1个包装作为备样。

  (4)散装样品采用无菌取样方式,将不少于600g的样品均匀分装于3个无菌取样袋中密封,2袋作为检样,1袋作为备样。

  (5)应保证该样品在低温(0~4℃)环境下运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封样送达检测机构。

  10、贝类

  (1)应在餐饮单位的厨房、暂养池或仓库中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同一品种的海水贝类样品。

  (2)贝类样品用洁净干燥的取样袋采样,并按要求封装,样品标识必须与抽样单一一对应。

  (3)每个批次抽取样品量不少于5kg(要保证用于检测的软组织样品量至少有700g)(由于本次抽检海水贝类样品中的镉和麻痹性贝毒只要求提供实测数据,不作合格评定,故只抽取检样,不抽取备样)。

  (4)样品须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保存和运输并尽快送至承检机构,样品采集、运输过程中要防止被沾污。

  11、小麦粉

  (1)抽样对象为各餐饮单位已开封正在使用或未开封准备使用的同一批次(同生产单位、同类型等级、同生产日期为同一批次)的小麦粉产品,每批次样品量不少于3kg。

  (2)采用洁净干燥的取样容器采样,均匀分为3份,2份作为检样,1份作为备样。

  (3)小包装(不超过2kg)小麦粉,沿存放对角线随机抽取3袋,2袋作为检样,1袋作为备样。

  12、干制鱼类

  (1)样品应在各餐饮单位的厨房或仓库中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同生产单位、同类型等级、同生产日期为同一批次)。

  (2)预包装产品随机抽取3个包装,总量不少于1kg,2个包装为检样,1个包装为备样;

  (3)散装样品采用洁净干燥的取样袋采样,每个批次抽取样品量不少于1kg,均匀分为三份分装于3个取样袋中,2袋作为检样,1袋作为备样。

  13、米线

  抽样对象为各餐饮单位正在使用的同批次(同生产单位、同类型等级、同生产日期为同一批次)米线。每批次样品量不少于1kg,分成三份,一份检样,一份备样,一份副样,用专用采样袋盛装。

  14、猪肉、猪肝

  同生产单位(或产地)、同类型等级、同生产日期为一个抽样单位。每批次样品量(包括切碎的样品)不少于1kg,分成三份,一份检样,一份备样,一份副样,用专用采样袋盛装,冷藏运输。

  15、卷心菜、番茄

  同生产单位(或产地)、同类型等级、同生产日期为一个抽样单位。每批次样品量至少抽自3个个体,抽样量(包括切碎的样品)不少于1kg,分成三份,一份检样,一份备样,一份副样,用专用采样袋盛装。

  16、牛肉

  同生产单位(或产地)、同类型等级、同生产日期为一个抽样单位。每批次样品量(包括切碎的样品)不少于1kg,分成三份,一份检样,一份备样,一份副样,用专用采样袋盛装,冷藏运输。

  17、沙拉

  (1)以餐饮店内同一销售容器所盛放的沙拉为一个抽样单位。

  (2)采取无菌操作方法取出900g样品,均匀分装于3个无菌包装袋中密封。应保证该样品在低温(0~4℃)环境下运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封样送达检测机构。

  18、鲜榨果蔬汁

  (1)以餐饮店内同一品种现制鲜榨果蔬汁为一个抽样单位。每批次样品量不少于1.5l。

  (2)采取无菌操作方法取样,均匀分装于3个无菌包装容器中密封。应保证该样品在低温(0~4℃)环境下运输,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封样送达检测机构。

  19、鲫鱼、明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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