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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5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组织规程和案件审议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组织规程和案件审议规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拟定的《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2011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厦门市、南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7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委员15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2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或需调整时,应当及时补充或调整。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负责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应当有5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程序,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形象和声誉;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审议、合议情况或相关情况,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法制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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