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各类机关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省事管局要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抓紧出台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积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加快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推广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和高效照明产品等。 (七)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整合资源、联合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使其发展成为产业龙头;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设备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按照做精、做专、做强的目标,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诊断、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要结合行业特点,密切跟踪节能市场需求,不断开拓创新,提高节能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八)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汇总、审核和备案,并公布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满足国家备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并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还要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资格,其中属国家备案的报请国家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九)严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建立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制度。对凡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作为拨付节能奖励资金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确定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向通过省质监部门能源计量认证的机构公开征集。该类能源认证机构均可提出投标申请,中标机构列入省级节能量审核机构备选目录。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公布省级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及业务范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十)构建节能服务信息平台体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网络资源,及时准确发布节能政策和新技术、新产品等信息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息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 (十一)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配合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标准规范,推广节能技术,开展公益性节能咨询服务,为中小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诊断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经验,促进节能服务公司间的沟通与合作,制定节能服务标准和行业公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