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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工商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2-22
【实施时间】 2011-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二○一○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7.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

  8.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5)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和有群众举报,涉及注册资本有问题、需进一步查实的企业。

  9.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延期年检

  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正常补检截止时间9月30日前办理年检手续的,须在9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的延期办理年检申请,经登记机关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年检。对按照市局催检公告的要求,在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补检的企业,应按市局《关于改革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制度的意见》(成工商办〔2007〕27号)精神免予处罚。

  六、免检事项

  对企业申请2010年度年检免检的,由各登记机关在2011年3月1日至4月1日受理认定。并于4月10日前将公示名单报市局注册分局。企业申请免检条件和要求按《关于改革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制度的意见》(成工商办〔2007〕27号)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对金信系统中提示有警示信息的企业,要严格审查,不符合年检要求的,不予通过年检。

  (二)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一是对当地政府明令“关停并转”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属应在年检前“并转”的,“并转”完成后方可通过年检;二是对规划部门抄告的经营场所属违法建设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三)企业在3月1日前登记管辖发生变更(迁移)的,应先到所在登记机关办理换照登记,然后再办理年检,也可同步进行 。

  年检工作中,要重点审查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均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须核对原件);不能提供有效前置证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完成规范登记(备案登记)后再予以通过年检;在年检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需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需其他部门监管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年检,并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戳记;对提交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对审查合格通过年检的,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录入各项数据,做到年检一户录入一户,确保“金信工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二)严格工作纪律,切实按照《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遵守年检验照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五严禁十四不准”。年检期间,除按规定收取年检费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为其他单位或组织搭车收费提供便利;严禁直接或变相利用职权为其他部门、社团组织以及中介机构代收代扣任何费用;严禁将年检职能擅自交给协会及其他组织行使。对违反年检工作纪律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据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年检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相关领导,先就地免职再按规定给予纪律处理;对因年检乱收费问题投诉到市领导(包括市长信箱的)及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年检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年检工作经验,汇总年检统计报表,并于2011年7月15日前将企业年检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上报市局注册分局(联系人:滕德志电话:86910530 email:85394406@163.com)。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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