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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经信市场[201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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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对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一是依法核实各类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的真实身份。对于各类网络购物网站或网络交易平台网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安全监管部门应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未依法办理icp许可/备案手续的非法网站,各地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网站名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书面上报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负责协调省通信管理局,依法采取关闭网站等处理措施。二是督促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或购物网站的开办者或经营者,严格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和落实网店经营者身份审查、亮照公示、经营信息保存等各项制度,履行好网站管理义务,特别是要加强对网店经营者和从事网络商品销售行为的注册用户的身份审查和实名认证,督促指导其在网站或网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三是严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开办者或经营者依法履行对网店经营商品信息的审查义务,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一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售侵犯知识产权或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由工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六)加强对网店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符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网店经营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支持、鼓励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一是对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或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不以自然人身份而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组织形态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按照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对于查处中涉及其他部门前置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及时将销售者的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加强通信、出入境和支付等环节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内违法网站进行查处,并根据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网站(含违法购物平台)的认定意见和处罚情况,依法按程序配合实施停止网站接入和域名解析服务、关闭整顿非法购物平台等工作。省内各海关要认真履行边境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对进出境环节行邮、快递渠道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信息、情报进行有效采集,对侵权活动的特点和趋势加强分析,及时实施预警和布控,提高对侵权旅客行李物品、邮递和快件的查处效率,并坚持“布控-查验-反馈-评估”四位一体,不断优化行邮、快递渠道侵权案件查处机制,对其中涉及网络购物领域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以卡断国内不法网络商贩的货源。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对进出境快件的查验力度,发现进出口快件中存在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在进出境的快件业务中发现可疑线索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加强对辖内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指导,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采取冻结账户、全部或部分停止为其办理结算业务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省有关部门将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和开展“诚信上网、规范经营”倡议活动。各地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要引导消费者牢固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和创造发明的思想观念,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抵制侵权商品。在有关媒体和相关口岸宣传网络购物方面应遵守的知识产权规定,提示网络购物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抵制侵权行为意识。

  

  (二)畅通投诉渠道。进一步加大力度公布12315、12330、12365、12390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及时发现和依法受理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地经信、工商、版权、知识产权、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收集网络交易有关信息,互通情报,积极主动开展联合行动,形成打击合力。

  

  (四)加强“两法”衔接。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一律按规定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同级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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