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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客观考核评价“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科学规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十二五”起步之年省下达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经市政府研究,定于2011年2月下旬对全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茅箭区、张湾区、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人民政府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绩效和减排成果。 (三)公开透明,广泛搜集、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科学合理,确保对完成减排目标任务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减排目标完成指标、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减排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减排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区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减排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三大体系”建设和减排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定量综合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建立减排“三大体系”、落实减排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考核结果分为完成较好(90分以上)、基本完成(70-89分)、完成较差(69分以下)三个等级。 四、考核内容与分值设定 (一)减排目标完成情况(50分) 1、cod减排目标完成情况(25分) 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n%)得25分;完成情况在0~n%之间的按比例相应计分,计算公式:得分=x/n%*25分,x为cod减排实际完成情况,0 2、so2减排目标完成情况(25分) 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n%)得25分;完成情况在0~n%之间的按比例相应计分,计算公式:得分=x/n%*25分,x为so2减排实际完成情况,0 (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40分) 1、严格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4分) (1)成立减排领导小组,得1分,没有不得分。 (2)成立工作专班,得1分,没有不得分。 (3)建立减排工作协调机制,得1分,没有不得分。 (4)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得1分,没有不得分,未按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的酌情扣分。 2、减排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7分) (1)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制定“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2)按各年度计划要求全部项目落实到位,得3分,每有1个项目未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 (3)加强总量减排工作资料收集管理,建立“一厂一档”的备案制度,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4)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定期上报工作,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本地区上半年和上一年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报市环保局,得1分,未上报不得分。 3、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9分) (1)认真落实国家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一系列指示精神,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按要求全部落实到位,得5分;未全部完成时,每少关停一家扣1分,扣完为止。 (2)关停手续、证明资料齐全,得2分,有1例不合格不得分。 (3)加强日常监管,无死灰复燃现象,得2分,有1例死灰复燃不得分。 4、重点减排工程实施情况(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废水、废气治理)(7分) (1)辖区内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60%,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辖区内已投运污水处理厂建立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得2分,否则不得分。 (3)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得2分,每发现1例不合格的,扣0.5分,扣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