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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渔业统计工作行为,加强渔业统计监督,提高渔业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依据《渔业统计工作规定》,我部制定了《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统计工作行为,加强渔业统计监督,提高渔业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依据《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抽样调查试点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部署,由农业部渔业局和中国水产学会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渔业统计条件保障情况;

  

  (二)渔业统计制度建设情况;

  

  (三)数据采集、监督培训等渔业统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渔业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五)渔业统计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考核分为a、b两组。a组为承担月报任务的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b组为其余1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第六条  考核分为客观记分和主观评分。客观记分主要考核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渔业统计工作,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得分,否则不得分;主观评分主要考核统计分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质量,经考核工作组评审后推荐至中国渔业报等刊物发表后即得分。a组满分100分,其中:客观分87分,主观分13分;b组满分56分,其中:客观分45分,主观分11分。

  

  第七条  考核材料与报送时限:

  

  (一)渔业统计报表和渔业经济形势分析材料,按《渔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

  

  (二)渔业统计工作条件保障、制度建设、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等相关总结和证明材料,下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同时抄送中国水产学会;

  

  (三)考核工作组随机抽取乡(镇)和村渔业统计资料原始记录,相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原始记录复印件,于下年3月底前随本条第二款所需文件同时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同时抄送中国水产学会。

  

  第八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工作需要,延伸包括下年开展的上年渔业统计年报数据汇总工作。

  

  第九条  农业部渔业局不定期组织开展渔业统计工作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考核材料的单位,将视情节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扣除5-10分。

  

  第十条  条件保障考核(10分)。设置或指定渔业统计机构(1分),明确分管渔业统计工作的负责人(1分),配备专职或兼职渔业统计人员(2分);保持统计队伍稳定(1分),统计人员变动交接符合程序(1分),定期对“全国渔业统计人员与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更新(1分);定期对辖区内渔业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1分);将渔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分)。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考核(6分)。制定本辖区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工作方案(2分),建立本辖区主要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2分)、渔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1分)、渔业统计资料保存制度(1分)。

  

  第十二条  日常工作考核(12分)。对上年度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制定本年度渔业统计工作计划(1分),经考核工作组评审后推荐至中国渔业报等刊物发表(1分);组织开展辖区内渔业统计工作监督检查(2分);按《渔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程序进行数据收集、处理、报送(5分);保存渔业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健全、统一(3分)。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考核(a组72分,b组28分)

  

  (一)月报报送工作(a组,每次4 分,共10 次40分)

  

  按《渔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时限报送(1分),报表内容完整(1分),表内、表间关系平衡,数据无错误(1分),指标数据同比增减幅度超过5%有相应文字说明(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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