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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接上页]
(4)在临床试验的设施管理和临床试验的法规要求等方面开展合作,以期达到双方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相互承认。

  (5)开展中药质量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中药质量标准的提高。

  (6)支持两地中医药企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7)加强中医药产业的贸易投资促进和产业合作。

  (8)交流和协商解决中医药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支持和协助中医药产业合作领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的参与,包括支持内地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与香港赛马会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业已建立的合作。

  (二)会展产业合作

  会展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两地会展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会展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会展产业共同发展。

  1.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2)为推动香港会展产业的发展,应香港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将为内地参展人员办理赴香港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内地企业和人员参加在香港举办的会展活动。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三)文化产业合作

  两地文化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且有较强的互补性。加强两地文化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通过促进文化产业合作,共同创造双赢的局面。

  1.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支持两地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支持、加强两地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沟通。

  (2)在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4)加强在考察、交流、展览等方面的合作。

  (5)共同探讨开拓市场和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文化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四)环保产业合作

  环保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共同发展。

  1.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加强双方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两地在环保产业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2)在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4)通过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5)探讨进一步促进营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议,以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发展。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环保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五)创新科技产业合作

  创新科技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共同发展。

  1.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

  (2)逐步把香港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国家创新体系,鼓励香港科研人员和机构参与国家科技计划。

  (3)加强两地在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藉此探讨市场开拓。

  3.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4.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二条内容为:

  “十二、教育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二)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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