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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字[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2-14
【实施时间】 2011-0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4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宜府字〔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决定,在2011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宜春市首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将做好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体会议及市委二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开展工业三年强攻战、城镇建设三年大会战、农业三年升级战、县域经济三年大竞赛为抓手,决战“十二五”,奋力站前列,为宜春科学发展、赶超进位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推荐评选范围:2007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宜春崛起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宜春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宜春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推荐评选名额: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1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附件)。机动指标主要用于特殊情况和向基层倾斜。

  三、推荐评选条件

  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特别是在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一是企业职工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45%。企业职工含一线工人、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二是农民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25%。农民含农民工和户籍为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负责人。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超过评选名额总数的30%。副县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科级干部严格掌握,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非公有制企事业人员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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