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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媒体包括本地区、本部门主要报纸,政府和部门网站等。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在本地区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市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审核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人选要有突出业绩。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级或本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和工商联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实行属地推荐。凡未分配评选名额的行业、中央及省驻宜单位的推荐人选,由市筹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跨市农民工须征得其户籍所在市(县、区)同意后推荐。 (五)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格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办法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宜春市劳动模范”或“宜春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4000元奖金。 六、切实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筹备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等各项工作。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秘书组、宣传组、推荐审核组、会务组,承办评选表彰具体事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评选表彰工作。 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核工作进度安排和表彰大会的具体时间等事项,由筹备委员会另行通知。 市筹委会办公室电话:0795-3572552,传真:0795-3572552,电子邮箱:lcs2616@163.com 附件: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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