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加强水利普查监督检查。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通报制度,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地区各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节点的完成情况。要根据普查工作的进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市各成员单位对各地区水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领导重视程度、工作机构组建、责任制落实、实施方案制定、经费落实、工作机制建立、人员及设备配置和工作开展情况等。特别是各关系到普查工作成败的关键环节,要组织力量采取公开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水利普查按照国务院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 (四)严格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市、县两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检查水利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本级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市级普查机构派督导组参与指导审核,同时对县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五)加大水利普查宣传力度。市、县两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 [2010] 4号)要求,深入开展水利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搞好普查阶段性总结与经验交流,将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水利普查的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