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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3号)和11月26日全国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你们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既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涉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食安办负责整顿工作的信息汇总联络协调、督查督办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特别是食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省里的工作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做好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确保整顿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二、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该法规定和本市实际,进一步健全了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并针对《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市食安委、市政府办、市食安办及有关部门也都下达了相关文件,请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市直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落实。一是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区)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二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食安委及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全程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相关管理工作。三是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餐饮加工配送单位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经营许可和监管。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分成销售门店和加工两部分,门店部分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加工部分实行分类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面包加工店、面制品加工店、糕饼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不包括豆浆店)、肉制品加工店(不包括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经营许可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农产品销售企业与批发市场由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监管。集贸市场初级农产品经营户由工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食品仓储(含冷藏)专业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实施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职责分工的决定,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群众办事方便、监管到位。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不断完善相互协调机制,共同把好食品安全的源头关、货架关、餐桌关、进出口关,真正做到无缝隙有效监管。 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今年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部署今明两年食品安全集中整顿的工作任务,我市已将今年具体任务纳入市治理“餐桌污染”年度工作方案,落实到各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3号)的通知精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农业、经贸、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继续开展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肉、菜、奶、调味品、豆制品、儿童食品等主要食品的专项整治,重点是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特别是要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组织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查处食品犯罪案件,使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行业自律显著加强,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