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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09]64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2
【实施时间】 2009-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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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及时、完整、准确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不得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也不得虚增或漏计收入,同时根据配比性原则正确结转相关成本。

  

  (6)对于涉及人员、工资、投资、科技投入等管理指标,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保证各项指标相互衔接,避免因管理口径影响决算信息质量。

  

  (7)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本套报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主表遵循财政部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并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财务情况表的填报内容与指标口径。出资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直接填报本套报表,不再进行报表转换。有条件的出资企业应积极探索编制分部报告,更好地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出资人监管工作服务。

  

  3、做好2008年财务决算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2008年度市国资委财务决算批复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责令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工作要求,认真检查整改。对于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应及时做好调账工作;对于财务决算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应认真分析,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尽快改进。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整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市国资委将在决算审核中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4、真实、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09年财务决算报告主要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内控制度测试报告或管理建议书(由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提供)组成。非合并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也应按照规定提供审计报告。

  

  5、认真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规范会计报表附注和专项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析和总结,是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出资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各业务板块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绩效、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等方面变动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决算报表内容的进一步解释和补充,是财务决算报表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出资企业应当进一步规范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工作,加强财务决算报表主要项目的解释说明,对于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金融资产、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关联交易、或有事项等重要项目应当充分披露,并详细说明主要变动情况及对资产和损益的影响,不得避重就轻。财务决算专项说明是对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项目和国资委监管工作所需专项信息的补充,应当按照国资委的专项要求进行客观、充分的披露和分析说明,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应附有关证明材料(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披露格式详见附件3、4、5)。

  

  6、加强财务决算分析工作

  

  各企业应当加强财务分析工作,运用科学的财务分析方法,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增长能力等财务绩效水平以及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7、规范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一是要将财务决算审计作为检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查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工作组织,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审计协调,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二是要统筹安排审计工作进度,对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三是要及时做好审计沟通和调整工作,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未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项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专项报告,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决算审计过程中对2009年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重点关注执行新准则企业的期初数调整、金融资产(负债)分类、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递延所得税调整、公允价值使用等事项,并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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