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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9]12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群测群防、地质灾害调查及防治科研等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努力探索地质灾害防治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新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出资治理。加大对威胁零星分散农户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危除险力度,通过政府补助,引导受威胁群众主动参与防灾除险。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展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政策的研究,支持社会力量加大对地灾防治经费的投入,逐步形成“政府资金扶持、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地质灾害开发性综合防治新机制。

  (三)积极探索建立城市建设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结合的新机制。一是加强对山区城市建设地质灾害风险监管。合理限制主城区人口发展规模,适当调整功能分区,结合地质环境容量,科学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二是建立城市区域性土地适宜性评价制度。开展区域性、综合性的以地质灾害风险分析评估为基础的城市土地适宜性评价,严格按照评价结果开展城市规划建设。三是采取“县区政府主导、社会帮扶、群众自筹”的方式,继续实施“地质灾害防治金地安居工程”,逐年搬迁避让并妥善安置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迟报、误报、瞒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贻误抢险救灾时机、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力度

  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人口密集区、集镇、村庄和学校等多种场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介,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的认识,增强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要继续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学习培训活动,组织乡镇干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人员和专业监测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条例、基本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和水平。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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