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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09]38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9〕3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监察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东莞市节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局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节能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贸易局依法委托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节能监察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七条  节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在项目建成后实施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

  (二)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

  (三)高耗能产品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四)用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强制性能效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情况;

  (五)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能源管理岗位和人员设置,节能教育培训,以及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情况;

  (六)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的情况;

  (七)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情况;

  (八)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两种方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通过举报、投诉或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使用能源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四)按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五)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机构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时间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内容必须全面、准确,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监察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内容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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